小区内的意外事端时有发生,
当有人在小区内跌倒受伤时,
往往第一时间要求物业公司补偿,
乃至申述到法院。
而许多法院往往从
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视点,
判定物业公司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物业公司职责规模
呈现无限扩展的趋势
近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物业公司不承当任何补偿职责,清晰向“和稀泥”式判定说“不”!
青岛路面砖,青岛水泥砖,青岛广场砖
(2021)闽02民终1182号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6日,气候情况为小雨,家住某小区的赵某前往案涉小区查看小区内补习班,骑电动车进入案涉小区,在青岛广场砖砖路面骑行时不慎跌倒受伤。之后,赵某被送往市中医院医治,诊断成果为左踝关节破坏性骨折,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经司法鉴定,赵某还被评为伤残十级。
赵某遂申述物业公司,要求补偿医疗费、后续医治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精力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
一审
物业公司被判定承当20%职责
在一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以为案涉小区虽然答应骑行电动车,但只要水泥路答应骑行,青岛广场砖砖路面是制止骑行的,对此物业公司现已清晰设置“青岛广场砖砖制止骑行”的警示标志。
同时,事发当天下雨导致的路面湿滑,赵某自己骑行不慎摔伤,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物业公司无需承当补偿职责。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后以为:
依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承当安全保证职责,下雨天在小区骑行必定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提供的相片不能证明警示标志设置的时间,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因而物业公司存在差错,应对损成果承当20%职责,最终判定物业公司向赵某付出6万余元。
二审
撤销一审判定
改判物业公司不承当任何职责
一审判定后,赵某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物业公司署理律师围绕案涉小区是否归于“公共场所”、安全保证职责纠纷举证职责等视点宣布了署理定见。赵某及其署理律师则以为,已然物业公司答应赵某骑电动车进入小区,即应承当安全保证职责。
2021年5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判定撤销了一审判定,并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赵某承当。
二审判定理由为:
赵某要求小区物业单位承当职责的法令依据是《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考量居民小区是否归于上述规则的“公共场所”,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公共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而之后的“等”字,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同类项的公共场所。
法令之所以对这类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证职责,是因为这类场所的殊性,这种特殊性首要表现在安全保证职责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的一种为紧密的关系,如缔约商量关系或合同法令关系。
而居民住宅小区归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虽然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也会订立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这种合同有必定的局限性,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上的约好,明显与上述规则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
因为赵某并非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也没有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事端当天是下雨气候,赵某是骑行电动车在平坦的路面上跌倒的,“雨天路滑”是所有普通人正常的根本常识,即使周围没有相关的提示,赵某也应当有根本的自我安全注意职责。因而,赵某要求物业公司承当职责缺少法令依据和合同依据。
律师点评
本案事实上物业公司现已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因为未能采纳有效固定依据的办法,导致其未能举证证明现已尽到安全保证职责,而被一审法院判定承当20%职责。
二审中,法官采纳了物业公司署理律师的署理定见,对《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的“公共场所”进行了合理界定,然后作出了符合权力对等准则和公平准则的判定。值得一提的是,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多次组织了调停,以希望降低赵某因摔伤导致的损失,显示了司法的温度,但因为赵某回绝调停,最终本案未能调停结案。
正如二审判定所言,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要不法侵害行为,或法令规则、合同约好的安全保证职责人不履行职责而致别人身危害的,才应依法依约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本次判定回绝“和稀泥”,将物业公司安全保证职责的规模限制在了“合理规模”,避免物业公司总是沦为“背锅侠”,对物业公司处理同类事情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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